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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 母 會 傷 人

身 體 傷 痕 受 之 父 母 體 罰 的 父 母

(二)

「澄 心 診 所」



典 型 的 美 國 式 罪 孽
在美國,不分社會階級、經濟地位或教育程度,每天都有數百萬個家庭上演著恐怖的罪行 -- 打小孩。

有關「身體暴力」(physical abuse)的定義,向來引發極大的爭議,莫衷一是。

許多人依舊相信父母不僅有權且有責任體罰管教子女,最常見的親職座名銘仍然是「孩子不打不成器」。

直到近代,兒童才有這方面的法律保護,否則一直被視為父母有形的財產。

長久以來,父母管教子女的權力神聖不可侵犯 -- 在紀律、教養的名義之下,除了謀殺之外,父母幾乎可以做任何傷害子女身心的事。

現在,管教子女範圍較嚴謹。

身體暴力的問題引起大眾關切,迫使美國法律限制父母體罰子女的範圍。

為了釐清什麼情況可以體罰,美國國會一九七四年通過防治虐待兒童的聯邦法,將身體暴力定義為:「使孩子的身體受到諸如下列的傷害:經由踢、揍、毆、咬、揮刀、抽皮鞭、摑耳光,造成瘀傷、燙傷、毒打的痕跡、割傷、骨骼或頭部骨折等。」

這個定義要如何轉為法律規定,全看立法者怎麼解釋。

美國各州各有防止兒童虐待的法律,他們採行的「身體暴力」定義大多與聯邦法相似,只是聯邦法的定義範圍有點含糊。

孩子骨折很明顯是遭到虐待,但如果因摑耳光造成孩子臉部紅腫,大部分的檢察官不會為此控告父母。

我不是律師,也不是警察,但是這二十年來,我看盡「合法」的體罰對子女造成的各種傷害。

因此,我對身體暴力的定義是任何足以造成兒童身體疼痛的行為,無論是否會留下疤痕。

待 續.....

摘 自
張 老 師 文 化
蘇 珊 佛 渥 德 博士
克 雷 格 巴 克 著
楊 淑 智 譯

澄 心 診 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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